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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贯应用型人才培养和认证标准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快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
发布时间:2020-09-01 21:26:06

近日,人社部与财政部共同发布了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这是我国技能人才培养领域的一件大事。 自2015年以来, 人社部共开展两批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全面推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国务院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等中央决策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就业, 提高就业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产业结构调整、技术革新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劳动者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5以上, 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以上的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就是要提高劳动者技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提高就业质量。

二是有利于 “中国制造2025” 等国家战略的实施。 当前及今后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加体现出变革的迫切性,以及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中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国制造2025”、 乡村振兴、 脱贫攻坚等战略,都需要一支在规模、结构、质量等方面与国家战略相匹配的技能人才队伍。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正是在这一重要历史时期提出的突破性改革举措。

三是有利于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政府引导监督、 行业管理, 以企业为主导,以技工院校等社会培训机构为主体,从而使企业新型学徒制逐步成为技工院校和中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形成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准确把握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政策内涵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企业是用人主体,企业需求应当是技能人才培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意见》要求:企业新型学徒制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进一步明确了培训对象。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将劳动合同期限要求从半年改为一年,这与企业用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实际更加吻合。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意见》 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拓展到了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这给企业新型学徒制增加了新使命。

突出工匠精神培育。 在培养目标方面,特别强调了对学徒工匠精神的培养,培训期限也作了调整, 即 “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同时,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主体责任。

进一步完善制度。在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方面,与试点方案相比,这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对培训机构和指导教师的任务要求,要求对学徒 “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完善财政补贴政策。这部分的变化比较大,根据试点实施的经验, 《意见》改变了试点方案中对补贴标准规定过死、不适应各地情况差异、没有反映动态调整的缺陷。财政补贴支付方式也从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改为 “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组织实施方案更全面。 《意见》提出: “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结合国家 ‘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 《意见》比试点方案更加全面、具体、细致,对涉及央企和中小微企业的学徒培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一是深化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要把企业新型学徒制与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紧密融合起来, 不仅强调企业主体责任, 也要强调职业院校主体责任, 甚至扩展到普通高等教育中的一些专业。 推进职业教育院校的改革, 彻底改变教育脱离实际的状况, 提高学生的职业竞争力, 提高企业竞争力。

同时,要站在国家层面,从国家战略出发,将企业新型学徒制与现代学徒制、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等统一起来, 避免类似政策的政出多门、资源分散。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 “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影响,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 质量、 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 问题仍然存在。 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

二是完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发达国家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对政府、 企业、 行业协会、企业的职责关系,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才培养标准,资格管理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 经过20多年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也面临新形势。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和标准体系,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例如,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 “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公布了140项职业资格,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 包括准入类5项、 水平评价类76项。 从调研情况看, 已经公布的职业资格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这就需要加紧结合企业和行业发展实际, 制定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标准, 为技能人才培养奠定基础。 这方面需要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及行业先进企业的作用。

三是财政资金要用在刀刃上。企业新型学徒制既关系到民生, 也关系到国家战略。各地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 (工种),每年发布“财政资助企业名单和重点岗位、工种清单及培训成本核算”。 哪些钱该花, 哪些钱不该花, 该花到谁的身上, 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政府需要有个考核标准。

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我国技能人才培养制度的重大改革, 要充分发挥企业、 技工院校、 社会组织的作用, 一方面做好服务,另一方面做好推进和监督工作, 建立并落实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目标责任制, 以改革的精神, 全面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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